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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妓女不买单算强奸吗?

搞妓女不买单算强奸吗?

  据悉:昨天,记者从昌平区法院获悉,一大学毕业生因绑架强奸“小姐”被判刑18年零6个月。记者得知,嫌疑人自称是因为找不到工作,囊中羞涩于是心生歹意,“小姐”在危急关头发短信向“妈咪”求救逃过一劫。警方获知,年轻的嫖客居然是刚从一所著名大学毕业的大专生。他叫刘石,一直在找工作。刘石认为强奸对方并不是犯罪,因为“她是卖淫女”。

  很明显,这名名牌大学毕业的小嫖客对我国法律的认知有一定的误区,他认为,强奸卖淫女不是犯罪,我想,我作为非名牌大学毕业的非嫖客,有必要对这位年轻人和所有有类似误区的年轻人进行一下义务的普法教育,以便在他和大家以后的人生道路中不再犯类似的低级错误!

  亲爱的刘石小嫖客,我国法律对于强奸是这样定义的,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所以,你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要求,恭喜你,犯罪了,监狱之门向你敞开!

  首先肯定的是,强奸犯罪。相信绝大多数人都知道这一点,那个小嫖客也知道,他的误区不在强奸是否犯罪上,而是在强奸卖淫女是否犯罪上!下一点我们要强调的就是,强奸卖淫女犯罪!不管你强奸的是谁,只要他/她是个人,就是犯罪,卖淫女是人,所以抱歉,你强奸她犯罪!

  也许有些人会问,那搞妓女不买单算强奸吗?也许有些人会愤怒的大骂妓女,丫卖B的还好意思说什么强奸……各位少安毋躁,我们就这个问题简单探讨一下,相信就会明了了!妓女是出来卖的,不是随便搞的,在她不同意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在违背妓女意志的情况下与她强行发生性行为,就算强奸,她不好意思告你,你没事,她好意思告你,你就犯强奸罪,判定是否犯罪的标准,与好意思不好意思没有关系,妓女就这么牛,法律就这么死性!举几个例子,嫖客找妓女,办事之前嫖客说没钱,但也要发生性关系,妓女不同意,嫖客霸王硬上弓,就算强奸;嫖客找妓女,谈好了价钱,在妓女允许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办完事以后嫖客感觉不爽,就给了一半的费用或者一分钱不给,妓女不同意,告他强奸,但根据法律规定,此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只能算是通奸。不论强奸还是通奸,都不是什么好事,嫖客们注意了,嫖妓过后,记得买单!妓女不好惹,法律更惹不起!

  可怜的小嫖客在低估了妓女无知了法律之后领到了18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倒是让我不知道说什么才好,估计那6个月是强奸妓女的,剩下18年都是绑架勒索的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前几天广东那边有个镇长贪污了一亿多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判了20年;云南两名镇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光天化日之对一名女孩先猥亵后强奸再挑断手筋,分别被判16年和18年有期徒刑(因主犯有揭发举动从轻处罚);西安的三个保镖绑架了一个19岁少女后对其进行轮奸,后逼其卖淫,分别被判处8年、7年、4年有期徒刑;《男人装》杂志社某编辑伙同四人杀害了情敌被判15年有期徒刑(其余四人如何处罚未知)(法院认定,5人的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因此对他们均从轻处罚。)……原来这些杀人的腐败的故意伤害的绑架的轮奸的都不如刘石小嫖客罪重,果然是名牌大学的毕业生,果然是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果然是一帮臭不要脸的法官,果然是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

  如果刘石不是刘石,会判18年零6个月么?为刘石普法,我挺心疼,也挺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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