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华东政法大学研0709团支部赴华西村调研

flyergrace 2008-8-1 11:27

华东政法大学研0709团支部赴华西村调研

沧海桑田   “特色”华西
              ——从法律角度看华西
   “家家有别墅,户户有轿车,每家存款超过百万……”,这几乎成了华西村的广告宣传语,网上看的,路上听的,朋友传的,所有几乎都离不开这些字眼。除却凡人皆有的那份对如此繁荣的华西盛市的本能好奇,作为学习法律多年的法学院研究生,始终想要看看华西的另一面。有高度发展的经济为基础,华西村的法制建设又是如何呢?
2008年6月27日—7月3日,我们组成了华东政法暑期社会实践0709分队,在华西村进行了为期7天的社会调研活动。经过参观由图文资料构成的“华西之路”、依山傍水的“龙西湖公园”;走访了诸多家华西企业;访谈了各类华西外来务工人员,我们对华西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
华西,从一个贫穷的穷乡僻壤,到如今的年生产总值450亿的繁荣村,短短45年,沧海变桑田,中华大地上从来没有一个村庄能与之比肩。这是一个发人深省的神话、这是一个启迪智慧的奇迹,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典范。但是,撇开制度、经济和发展,我们单纯地从法律人的思维出发,还是看到了许多的华西“特色”。
一、特色之一——一个“窗口”对外
由于此次调研是校团委发起,因此,在去华西村之前,我们与华西当地的团委进行了电话沟通,得到的答复是“你们通过旅行社过来吧。”当时我们不以为然,心想可能是他们误解了我们此行的目的,故而打算到了华西再跟他们沟通。然而,令人失望的是,到达华西之后的几次沟通都不是很愉快,得到的答复依然是“你们通过旅行社来,不然我们没空接待”。愤懑之余,我们不由得开始思考旅行社在华西村的地位。
按照国务院1996年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以营利为目的,揭示了旅行社的企业性质。那么,在集体经济的华西村下的旅行社,其性质应该是一家乡镇企业。
从行业性质来讲,旅行社属于服务业,其主要业务是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六个方面,全方位地为旅游者服务。旅行社的服务性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体现。虽然它可能是一个地区形象的代表,但其仅仅是一个“形象代表”,而非是一个地区的“权力代表”。
回过来说华西村的旅行社,它俨然是华西村的“权力代表”。一切外来的人员想要进入华西村,都必须通过这个“窗口”,无论你是游客(通过旅行社进入,很容易接受)还是其他(比如此次校团委介绍下的调研)。
这样,不仅模糊了旅行社的企业性质,而且还抹杀了党政机关的公共性,使其有利用职权谋取经济利益之嫌。当地团委的这一行为使自己“掉价”成为“赚钱”的工具之一。
二、特色之二——工作时间制度
央视新闻频道的一篇关于吴仁宝老书记的报道《华西村致富的带头人——吴仁宝》中有一段是这样描述的“吴仁宝率领华西人硬是凭着一股改天换地脱贫致富的热情,靠一种拼命的精神,开早工,打夜工,刮风下雨不歇工,逢年过节不停工,一天出两天活,一年整出一方田。”
“一天出两天活”本来是形容华西人民勤奋拼搏的精神。然而,从法律角度看,这却明显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华西村有其特有的“工作时间”。目前,任何一家华西的企业里的员工,都是一年365天,每天都工作的。在这里没有双休日,也没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员工如果有事可以请假,但会被扣掉一定比例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首先,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确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之后劳动法又对劳动者的休息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由此可见,华西村特有的工作时间制度明显与我国的法律不符。而且,每天工作亦不利于身体健康。故而,这种既违反法律又违背社会道德的工时制度非常不可取。
华西,虽然仍被称为村,但这里生存的已经不是整天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这里的重工业和轻工业都相当发达,或许比一般的县城都发达。在以工业为重的这样一个农村,为了工业的继续发展,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工时制度是必不可少且势在必行的。
短短的7天,我们接触到的还不是很深入,或许亦有自身思维和能力的限制,关于华西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我们也仅能看得这么深。作为举世闻名的华西,如果想要更快、更好、更健全的发展,完善自身的法律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华东政法大学研0709团支部赴华西村调研